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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及明确2005年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苏民救[2004]20号文《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常政发[2004]24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及供养标准明确如下:
一、供养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从2005年1月1日起由区财政纳入预算。每年由区财政按标准拨付区民政局,支出在区民政局账上。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各敬老院(老年公寓)凭收据和五保户人员花名册(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盖印)到区民政局领取;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金,由所在街办民政部门收据和五保户人员花名册(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盖印)到区民政局领取,街办民政部门要及时送到五保户手中并有必要的领款手续。
二、供养标准
按常政发[2004]247号文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占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按此标准测算我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3800元/年人。
希各有关街道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的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逐一登记造册,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编制预算,下拨经费,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