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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天宁区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有关街道办事处:
根据常政发[2004]2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区农村生活困难
居民的基本生活,决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调整全区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125元,提高到月人均160元。经费来
源渠道不变,即仍为区、有关街道财政各承担50%。
希有关街道要认真做好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实现应保尽保。街道民政办、财政所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财政
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