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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行为,现将《常州市天宁区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常州市天宁区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行为,根据常财综[2001]5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常天财[1998]1号《重申加强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应当使用收费票据(随价计征和需纳税的除外)。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也不得相互串用,不得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对于已明确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票据,按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
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称“收费收据”)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以下称“结算凭证”)两种,专用票据是按不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门设计的收费票据。省财政厅统一设计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以下称“会费收据”)、“江苏省幼儿园统一收据”(以下称“幼儿园收据”)和“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三种专用票据,比照通用票据进行管理。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收费票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公房租金等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本收据。
(二)结算凭证限用于收费单位之间、收费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收费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各种往来款项的结算。
(三)会费收据限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四)幼儿园收据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属非盈利性幼儿园收取的收费。
(五)专用票据用于收取专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种类由省财政厅审定,财政部有规定的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票据的申请与发放
收费单位需要使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领用。申请收费票据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单位购领票据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单位首次申请领用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收费依据、(2)单位法人证明、(3)相关行业准入资格证明、(4)票据式样、(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
单位再次申领票据时,必须严格执行“验旧换新”制度。需提供《记录簿》,缴验后的《预算外收入、票据月结报表》。
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收费票据由主管部门扎口管理的,应严格按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发放范围、票据种类发放,严禁超范围发放和使用票据。凡使用范围与种类发生变更,需经区财政部门核批。
四、收费票据的印制、缴验与销毁
收费单位申请印制收费票据时,应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所有的收费票据须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
收费单位进行票据缴验时,须携带票据管理台账,由财政部门对票据购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往来专户缴存情况和已用完票据的报查联,经核对无误后进行缴销。凡超标准收费、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资金未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发放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的销毁必须按《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组织销毁;收费票据领用单位销毁收费票据前,必须认真清理需销毁的票据,确保收费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帐金额完全一致,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向区财政部门提出销毁票据的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在有效的监督下,方可组织收费票据的销毁;收费票据销毁以后,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应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监销情况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连同区财政部门批准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一同保管,作为财务档案保存备查。
五、收费票据的稽查
财政部门将建立收费票据稽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从 2004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