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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常人发[2004]13号《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 城镇户口的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
二、 农村户口的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200元。
三、 上述所增加的经费,按实际支出在“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附:遗属补助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