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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社区居委会干部办理社会保险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0]109号)、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补充意见》(常天政字[2000]第65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生活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现就为社区居委会干部办理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办理社会保险的对象
在我区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专职干部中,首次参加工作或原属无业、失业的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三、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和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有关社保基数确定。社会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社区居委会经费支付,个人缴费部分在社区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中扣缴。具体标准如下表所列:
社会保险项目
缴费标准
单位(%)
个人(%)
计(%)
基本养老保险费
21
8
29
失业保险费
2
1
3
基本医疗保险费
10
合 计
31
11
42
四、社会保险参保的办法和程序
1、参保单位: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参保单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并办理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参保缴费手续。
2、参保缴费时间:社区居委会干部社会保险费用从2003年7月起按实际工作月份测算,每年分二期缴纳,时间分别为7月和次年1月。
3、参保程序:
(1)社区居委会干部参保对象向街道提供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2)各街道编制社区居委会干部参保人员情况表,连同参保对象提供的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
(3)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并托管社区居委会干部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档案托管费在社区居委会经费中列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4)区民政局编制全区社区居委会干部社会保险经费预算表送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将社会保险经费划拨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