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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宁区教育文体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区教育文体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天宁区教育文体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不同意见,请及时反馈区财政局、教育文体局。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会计集中核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文体局所属各单位将分批纳入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均按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仍然保持“三个不变”的原则。一是预算管理的形式不变,各项预算指标仍下达给各单位;二是理财机制不变,各项收入的征收权,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对本单位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核算中心为教育文体局内设机构,行政上受教育文体局领导管理,业务上受区财政局指导。
第五条 核算中心设主任一名,设会计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核算中心主任由教育文体局计财科科长兼任。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由教育文体局从局属单位会计人员中择优聘用,其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奖金福利待遇由核算中心确定,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及局共同考核。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应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财务管理员由单位推荐,报教育文体局确认,送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的工会、食堂等账户,暂由本单位根据有关法规管理。今后根据情况变化,再确定是否纳入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单位的工作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不变,各单位仍对本单位开展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核算中心的工作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为每个单位设立会计账户、分户核算,统一办理各单位的会计业务。
第四章 收入、支出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收入的管理
单位收入由教育文体局拨款和财政专户返拨的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收入二部分组成。
一、教育文体局拨款收入,属于经常性经费的由教育文体局按序时进度逐月直接拨到单位账户;属于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由教育文体局按照项目性质,分别拨到单位账户和直接支付给商品采购单位。
二、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预算外收入。单位征收的预算外收入和教育文体局拨款之外的上级补助收入或其他收入都应及时解缴财政专户。单位应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预算外资金,形成本单位的预算外收入。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支出的管理
一、支出的审批。各单位支出的审批仍由各单位负责,单位应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原始凭证,并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签名卡抄报核算中心备案,作为核算中心审核的依据。
二、支出的管理
(一)单位使用资金必须坚持先预算后使用,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计财科审核后,由核算中心执行。
凡超出部门预算的支出必须在追加部门预算支出指标后再列支。部门预算的追加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支出的管理,属于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下列原则处理:
1.属于天宁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教育文体局计财科等部门采购的商品。由教育文体局直接与天宁区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单位只需在项目实施前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申请书。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而单位自行采购的,或未办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采购的,核算中心一律不予结报。
2.属于其他专项经费,由单位填写项目实施申请书或直接填写预外专项拨款申请书办理拨款手续。
(三)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
单位基本建设账户一般以具体的建设项目设置。基本建设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应明确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签名并交核算中心备案。单位首次支付基建款时,应附有合同复印件和基本建设付款申请书。按进度付款时应附付款申请书。基本建设决算时,单位应提供经审计部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的财务决算审批表,并由有关人员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决算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付款和固定资产入帐的依据,向核算中心办理结报。基本建设工程决算超预算计划的,应先办理部门预算追加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单位备用金的管理
实施备用金制度。各单位根据现金收支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申请定额,经核算中心核定,由单位财务管理员领取,并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支票的管理
一、支票及印鉴的保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原开设的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变,单位领用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预留印鉴等由财务管理员保管。支票支付密码器由核算中心会计保管。
二、支票使用。单位对尚未取得原始凭证而确需支票付款的项目,应填写《支票领用审批表》(见附表二),经单位有权人员批准,并附有关文件等资料,由单位财务管理员开具支票,无法确定金额的开具限额支票交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出纳会计对单位领用支票的用途和当月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交核算中心主办会计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填写支票支付密码交单位财务管理员。
三、支票结报。支票使用后,应由单位财务管理员及时向核算中心办理结算。支票结算时,须填写《转帐付款凭证汇总表》,随同支票存根、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现金报销审核程序办理结报。
第五章 资产、票据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的管理
单位的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单位的往来款项,必须全部解缴财政专户,并按照往来款项的收入、支出分别填写《往来款项收入汇总表》、《往来款项支出汇总表》向核算中心办理结报。单位应建立往来款项备查帐,并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二、单位的各种财产、物资、材料,仍按单位原管理办法加强管理。财务管理员根据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督促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员做好对帐工作,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票据的管理
一、票据的购领与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管理工作,凭票据领用簿向核算中心购领票据,并做好所领票据的保管工作。单位使用票据要及时在票据领用簿上作好使用记录。
二、票据的结报与核销。每月五日前各单位财务管理员应根据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向核算中心做好票据的缴验,结报、核销工作。
第六章 核算中心的考核、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根据本单位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的各项业务工作,严格按照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教育文体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核算中心会计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 七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宁区教育文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