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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的
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根据常劳社险[2002]213号、常财社[2002]40号《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适当增发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
一、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其工作年限增发退休费。工作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29年,月增发22元。
二、上述所增加的经费,按实际支出在“退休费”款中列支。
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名单
附表: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名册
单 位
姓 名
连续工龄
月增加金额
茶 山
伏玉琴
16
12
张林娣
19
张金娣
24
22
高秀秀
13
雕 庄
张风雅
10
红 梅
白宝珍
14
青 龙
徐玉珍
18
刘兆大
21
区 属
毛娟娣
15
吴仁风
丁小大
刘爱宝
范兰芳
11
张菊珍
荀玉英
陈连娣
刘美珍
合计
17人
234
增加企业人员退休费汇总表
单位:元
退休人员
二○○二年
应补金额
二○○三年
两年应
发金额
人数
金额数
4
58
348
696
1044
1
72
144
216
2
34
204
408
612
9
118
708
1416
2124
17
1404
2808
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