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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和经费支出渠道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常政发[2003]第181号、常民救[2003]28号、常财社[2003]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经费支出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根据目前我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状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1500元,即由月人均100元提高到125元。
二、执行时间
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经费来源
由区、有关街道二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具体要求
1.实现应保尽保。各有关街道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2.落实资金。各有关街道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3.规范操作。各有关街道围绕实现应保尽保、规范操作进行工作,要根据《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严格收入计算范围,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补差标准,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坚持做到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把关,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4.加强管理。有关街道民政办、财政所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