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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宁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天宁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常天政发〔2007〕80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天宁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宁区养老服务补贴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天宁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常天政〔2007〕80号),全面落实对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援助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福利机构是指由集体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专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床位、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老年公寓、托老所、老人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养老福利机构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的以上门服务、日托照料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条 养老福利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只有在取得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进行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凡天宁辖区内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享受下列政府资助:
(一)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不含租用场地)的养老福利机构,经评定符合一、二、三等级的,分别按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集体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实有老人数(不包括由政府供养的“五保”、“三无”对象),根据自理、介助、介护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福利机构每月每张床位40元、60元、80元的运行补贴。
(三)养老福利机构2006年凡已享受的一次性建设或运行补贴金额计入本次补贴总额以内,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第六条 凡天宁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享受下列政府资助:
(一)符合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补贴。
(二)每年固定服务(连续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按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数,给予每年每户100元的运行补贴。
(三)凡2006年已享受的居家养老一次性启动补贴计入本次补贴总额之内,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第七条 凡属本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养老援助服务:
(一)入住本区养老福利机构的下列对象之一,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养老服务援助补贴:
(1)属介护对象且享受低保的老年人;
(2)在一定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指最近子女的实际居住地距离服务对象≥5公里,同下)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3)归国华侨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
(4)百岁老人。
(二)实际居住本区一年以上的下列对象之一,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送时服务费补贴:
(1)属介助或介护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无子女照顾且享受低保的老年人;
(2)在一定范围内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养老福利机构享受的各项补贴按下列方法审批发放:
(一)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半年后,向区民政局提交等级达标申报材料,区民政局转交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养老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小组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一级以上标准的养老福利机构,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等级达标批复文件,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文件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标准将一次性建设补贴通过街道财政拨付给有关养老福利机构。
(二)养老福利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区民政部门提交运行补贴申报材料(附当年度1-6月、7-12月的入住6个月以上实有老人名单及本市户籍证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检查,并将情况报市民政部门核定后,由区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按标准或2006年补贴差额数将运行补贴通过街道财政拨付给有关养老福利机构。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下列方法审批发放:
(一)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区民政部门初步检查达到《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按2006年补贴差额数将一次性启动补贴通过街道财政拨付给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行补贴申报(附1-12月服务老年人名单、服务协议书、服务质量跟踪单及户籍证明复印件),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检查和审核,报市民政部门核定后,区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运行补贴通过街道财政拨付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第十条 养老援助对象所享受服务补贴按下列方法审批发放:
(一)入住养老福利机构的援助服务对象补贴,由有关养老福利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区民政部门进行上月补贴的申报(附一式二份的名单、户籍证明复印件;当月入住人员,次月申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依照标准按月通过街道财政向有关养老福利机构拨付上月补贴,由有关养老福利机构向入住的援助服务对象发放后,将有当事人亲笔签字的发放清单通过街道交区民政部门核定。
(二)居家养老援助对象的送时服务费补贴由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于每月10日前向区民政部门提交上月服务费补贴的申报材料(附一式二份的名单及户籍证明复印件;当月增加对象,次月申报),区民政部门、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依照标准按月向街道核拨上月补贴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与区财政部门联合负责对养老服务各项补贴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养老福利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享受的有关补贴:
(一)经年度或日常检查不符合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要求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被要求整改的;
(二)有群众投诉、举报存在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收缴《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取消福利机构资格的。
第十三条 养老福利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全部或按比例(不足年份按每年20%)追回已享受的有关补贴。
(一)弄虚作假、盗用名义骗取补贴的;
(二)运行未满5年中途改变性质或歇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