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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乡(镇、街道)可以在委托权限内,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一、立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七日内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属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直接征收的,由分管政策法规的负责人审批后立案;委托征收的,由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应进行个案委托。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具有持《执法证》的执法资格),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做好调查笔录(参照文书格式五(再生育一个孩子文书格式之五))以及其他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每份调查笔录均应交被调查人阅读,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以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孩子的户籍申报证明;
2、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孩子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孩子母亲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孩子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孩子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9、收入调查材料。收入情况调查应填写《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收入情况调查表》,其中征收的基本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数据为依据,告知被征收人,并将相应的数据来源作为附件附在表后。被征收入的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基本标准,且超过基本标准二倍以上的,要对其实际收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主要收入项目填入《社会抚养费被征收人经济收入调查表》,有关的实际收入调查材料应一并作为附件附在表后。
三、告知权利。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经调查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在拟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承办人作出《计划生育案件调查报告》,经所在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是夫妻的,可以作出一份征收决定书;不是夫妻的,对男女各方分别作出征收决定书。
五、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同时邀请两名以上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或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填写《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载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理由、期限与缴纳数额。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或《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延(分)期缴纳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未申请延(分)期缴纳或申请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获批准,又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征收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告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有转移或变卖财物等情形逃避执行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向法院提供当财产线索,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七、结案。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