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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夫妻,须申请并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生育证的审批主体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两张(一张贴于审批表、一张用于办理生育证)。上述原件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同时,乡(镇、街道)应出具《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材料收件清单》,一式二份,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详细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相关材料。
以一孩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和鉴定结论。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乡(镇、街道)在开始审核时应先出具《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交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存档。
三、初审。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方式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并作调查笔录,或召开群众座谈会并作座谈记录。调查笔录和座谈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名。乡(镇、街道)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因种种原因无法调查申请人生育子女的确切情况的,则由申请人作《已有子女状况声明》,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审批。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其中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审查工作由科技科组织实施。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在张榜公布期间,群众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上报至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送达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四、发放《生育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名单及加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钢印的《生育证》,下发至乡(镇、街道)。批准名单由乡(镇、街道)留存,《生育证》由乡(镇、街道)发给申请人。县级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应在正式批准后7日内列表上报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作抽查审核。
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符合本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程序同前。
五、归卷与存档。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每一例再生育申请审批档案,在审批结束后归卷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