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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文件
常天教(2006)14号
关于印发《天宁区教育文体局闲置房屋
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文化馆、教研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各单位闲置用房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促进教育事业的较快发展。现将《天宁区教育文体局闲置用房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宁区教育文体局闲置用房出租管理办法
主题词:闲置用房 管理办法 通知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
附件: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闲置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文化馆、教研室闲置房屋出租的规范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校、幼儿园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教育教学用房的前提下,对于空闲的辅助房屋,允许其为筹集教育资金而临时出租;
二、对于闲置房屋的出租,一般情况下,租赁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如装修投入较大、收效时间较长,最长不能超过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到期可续签合同。
三、对于出租的房屋各学校、幼儿园不负责装修,由承租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装修,费用自理,在合同期满后'无条件交给出租方。
四、严格落实工商天宁分局和区教育文体局联合下发的常工商天[2005]38号、常天教[2005]42号《关于加强区属学校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有噪声、有污染、有危险品的单位生产或经营,不允许将房屋出租给经营户开设网吧、游戏室、台球室等不允许许开设在校园周边的行业。
五、各学校、幼儿园要督促承租户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促使其合法经营,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单位。
六、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并交一份到教育文体局备案。
七、各单位房屋出租,必须事先向教育文体局报告,经同意后方能出租,并由教育文体局有关部门派员与学校一起参与和承租方的洽谈。
八、对于出租房屋,学校不得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收取房租,需到税务机关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