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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中小学:
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04]338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4]108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0号)精神,为充分用足用好信息技术教育费、电教代办费,有利于逐步完善我区现代教育技术软硬件的装备,使信息技术在我区教育教学中更好地应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电教代办费
按照苏价费[2004]338号文规定,各校原收取的电教代办费已经包含在“一费制”杂费中(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元、初中8元),各校不得再收取电教代办费。电教代办费用于购置教学资源和应用管理软件等,其中,80%上交区教育文体局用于外购和引进、20%学校留用,用于学校自制和开发费用。
二、关于信息技术教育费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且信息技术教育设施符合规范标准的学校可以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目前我区小学3—6年级、初中1—3年级均符合上述要求),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用于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添置、更新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等,并按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不含1、2年级)、初中30元。
各校按照小学3—6年级学生数12元/生.学期、初中1—3年级学生数18元/生.学期上缴区教育文体局。上缴费用集中用于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施的添置和更新,学校留用部分用于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05年春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