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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15095/2008-0006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工信局: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天安监[2003]5号
发布机构:
经信局
产生日期:
2008-08-14
发布日期:
2008-08-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事宜通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通知
常天安监[2003]5号
区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区将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依据和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十七条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我区范围内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办法
1、专项评价工作由具备危险化学品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价机构必须为从业单位出具评价报告,并作出评价结论。《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结论应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三种。”
2、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评价报告作为从业单位领取、换发化学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评价报告结论定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从业单位应当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评价报告结论定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从业单位必须按照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仍由原评价机构进行补充评价,并重新做出结论;重新评价结论仍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有关证照。
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有关要求说明
1、我区范围内凡未进行过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到2003年底,争取完成全区上述企业的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2、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3、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要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间,投入整改资金,切实加强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评价单位的评价报告必须报企业所在地省、辖区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处罚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第九条规定:对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或拒不进行整改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审时依法核销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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