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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办理各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索 引 号:
014115079/2008-004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民生公益
司法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08-08-15
发布日期:
2008-08-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办理经济、民事各类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各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遗嘱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继承权公证
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住所地不同的数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应由同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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