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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索 引 号:
014115079/2008-0039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民生公益
司法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08-08-15
发布日期:
2008-08-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我省办理公证的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苏价费[2002]275号
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8]814号)精神,我省先后以苏价费[1998]269号、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等文件制定了全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文已试行期满。为适应公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走向市场的需要,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正式公布。其中,取消《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规定的“收养子女公证、指定管辖、材料转递、审核、审批上报、备案”收费项目;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增加“小语种翻译上浮30%”的规定;将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形式改为协商收费;其余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价服[1999]454号)执行。现将统一归并后的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 证明法律行为
(一) 证明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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