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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天宁区关于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15079/2008-0041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司法局: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天司[2008]20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08-08-28
发布日期:
2008-08-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农民工诉权提供快捷通道
天宁区关于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常天司[2008]20号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常天司[2008]20号
天宁区关于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区法院、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区司法局决定在农民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法院审理过程中,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相互配合,从为农民工维权“办好事、快办事、办成事”的原则出发,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提高法律援助效率、仲裁效率和审判效率,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受案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街道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绿色通道受案范围包括:
(一)农民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农民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待遇的;
(三)农民工受到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
(四)农民工其他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农民工维权案件属于天宁区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和法院审理的案件。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调解、裁决程序的绿色通道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农民工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对于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可通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劳动仲裁员,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对协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庭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二)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程序的绿色通道
1、进一步完善街道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建设,保证农民工获得就近快捷的法律援助,在人事劳动保障局设立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站,建立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快捷通道。
2、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农民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对因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可暂不进行经济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3、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指派工作,由按规定办理程序的7日缩短为1日。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情的需要,向农民工提供调解、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执行等程序一站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并指派同一法律服务人员负责完成。
(三)建立法院审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绿色通道
1、依法建立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审理的快速通道。人民法院在对该类案件立案审查时给予快速办理;对诉讼费缓交、免交的申请,给予快速审查、快速批准;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依法建立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审结的快速通道。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实行诉讼调解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结合,建立解决劳动争议的“诉调对接”制度。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选择地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和从工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对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及时予以依法判决。
3、依法建立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的快速通道。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由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给予快速审查立案、并免交执行费用。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案件执行进展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实现。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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