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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2003年度
全区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各福利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福利企业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严肃国家优惠政策,促进全区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常民救(200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度全区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所有福利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至8月中旬结束。
三、年检步骤
(一)5月上旬至6月上旬,各福利企业进行自查,并填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常州市福利企业2003年度年检情况登记表”、“考核评分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及书面总结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所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局直属企业直接上报区局。
(二)6月中旬至6月底,由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各福利企业对照年检认证标准进行逐户检查,并由区民政局将年检工作总结、考核评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7月上旬起,由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各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并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和《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年检结果。
(四)市局在7月下旬起处理遗留问题,进行全市年检工作总结。
四、年检重点
在认真检查企业标准,优惠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改制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残疾职工比例、上岗率、出勤率、“四表一册”内容是否真实;减免税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残疾职工录用中是否有违规问题;新办、变更企业的运行情况等;并严厉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资本金的构成,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情况,也要一并进行核查。
五、年检要求
(一)对新办和变更项目的企业要重点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所有新办、变更项目、改变企业名称的福利企业均必须报经市国、地税局、民政局同意后,方能享受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检查企业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健全性。年检中提供的资料要规范,各企业提供的《福利企业证书》必须是上年度通过年检盖章的原件。所有企业都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近期验资报告原件。
(三)严格清理残疾职工“以养代岗”、“以病代残”、多头挂名等现象。全区必须统一执行省定职工最低工资460元/月一类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从现在起必须落实。
(四)企业残疾职工必须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一人一卡,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残疾职工在晋级、职称评定、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五)福利企业对减免税金的管理、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六)年检中如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来提高残疾职工比例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和减免税优惠资格,并清算已发生的减免税金。
(七)各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职工照片、姓名、残情、工种安排公示制,并相应建立残疾职工上岗监督册,以确保残疾职工上岗率。
企业对于应上缴的各项规费,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如数上缴。
(八)各乡、各有关街道对今年的年检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民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工作,保证按时、优质地完成年检工作。通过年检,使各福利企业增加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