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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社会团体进行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
区属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决定对全区社会团体进行2002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2002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更的情况;
5、财务管理的情况;
6、社团党建工作情况。
三、年检步骤:
1、各社会团体在2003年4月20日前到区民政局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社会团体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并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三份)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各社会团体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工作总结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3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区将对区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复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凡已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要在年检时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一并办理。
五、各社会团体要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