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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06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常民优〔2006〕17号《关于发放2006年度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标准
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3650元。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按入伍时所在单位同期职工工资水平进行优待。
在校专科生入伍的。奖励优待金的40%(1460元),已毕业的奖励50%(1825元);在校本科生入伍的,奖励优待金的50%(1825元),已毕业的奖励60%(2190元)。
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人均收入的70%执行,其中高中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提高6%。
义务兵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优秀士兵证书,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优待金的7.5%。
二、发放办法
1、计算方法
义务兵优待金起止时间为: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均从第二年1月开始计算;今年冬季退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至12月份;由外地转入本区的,从民政局接收之月起按月计发到12月份。
2、发放渠道
从天宁、兰陵、红梅、茶山4个街道的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民政局统一造册下发,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入伍时所在单位发放。
雕庄、青龙2个街道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收款收据到区民政局领取。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发放时间
区民政局在2006年12月15日前发放到位,各街道在12月30日前全部发放到义务兵家庭。
四、其他事项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标准为:一等功1800元,二等功1250元,三等功850元,由区民政局造册下发。
义务兵家属在领取优待金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各街道发放优待金时,在义务兵家属签字的同时,将义务兵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