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关于下发天宁区民政局安全生产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局属企业:
现将《天宁区民政局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行政追究 通知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综合科 2006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15份
天宁区民政局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长是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各位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1)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3)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4)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5)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交办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行为。
4、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领导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2)组织群众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5、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6、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响影恶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