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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敬老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
通 知
有关街道民政办公室: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乡镇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基层窗口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通知》(常民监[2006]2号)要求,现就2006年全区敬老院行风评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对象
街道敬老院
二、评议标准
参见《常州市民政系统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常民监[2006]1号)附件“11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
三、评议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6月15日前,区民政局组建民主评议工作机构,制订工作实施方案,选聘民主评议行风代表,做好动员和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评自纠阶段。6月25日前,各街道敬老院对照评议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自纠,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针对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三)评议、抽查阶段。7月5日前,区民政局对各街道敬老院开展行风评议工作,并及时上报评议结果;7月10日前,市局对区民政局和敬老院评议工作组织抽查。在评议工作中,区民政局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台账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查找被评议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形成评议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行风评议工作由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各敬老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民政系统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要通过评议行风活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依法保障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对评议中存在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并要限期纠正,使其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
(三)要在民主评议过程中总结经验、培育典型,为年底开展的“全省和全市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