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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社会团体2004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决定对全区社会团体进行2004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社团党建工作情况。
三、年检时间和步骤:
1、各社会团体在2005年3月25日前到区民政局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社会团体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并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三份)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3、各社会团体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工作总结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4、区民政局审定后作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要求:
各社会团体要认真进行2004年度工作总结,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及时报送年检材料,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区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