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关于开展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4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三、年检时间和步骤:
1、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05年3月25日前到区民政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4年工作自查总结,填写年检报告书。
3、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5、区民政局审定后作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要求: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进行2004年度工作总结,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及时报送年检材料,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检查。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度检查的单位,区民政局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