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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04年度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常民优[2004]9号《关于发放2004年度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2004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2830元。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按入伍时所在单位同期职工工资水平进行优待。
在校大学生天宁籍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4245元,非常州(天宁)籍入伍的义务兵奖励标准为1415元。
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人均收入的70%执行,其中高中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提高6%。
义务兵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优秀士兵证书,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优待金的7.5%。
享受抚恤金的城镇“三属”优待金标准为2530元,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标准为1820元。农村的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发放标准按常政发[1998]66号通知规定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收入的25%发放,“三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30%。
二、发放办法
1、计算方法
义务兵优待金起止时间为: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均从第二年1月开始计算;今年冬季退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至12月份;由外地转入本区的,从民政局接收之月起按月计发到12月份。
2、发放渠道
从新丰、局前、北环、清凉、朝阳、兰陵6个街道入伍的义务兵和城镇户口的“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由民政局统一造册下发,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入伍时所在单位发放。
雕庄、青龙、茶山、红梅4个街道的城镇义务兵、“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凭收款收据到区民政局领取。
农村义务兵、“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发放时间
2005年1月10日前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标准为:一等功1800元,二等功1250元,三等功850元,由民政局造册下发。
义务兵家属在领取优待金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义务兵安置证。
各街道发放优待金时,在义务兵家属签字的同时,将义务兵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