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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革命伤残军人证件的通知
各街道社会事业科(民政办公室):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实施后,伤残证件内容有所改变。根据民政部和省《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决定从2004年下半年起对伤残人员普遍换发新式革命伤残军人证(包括革命工作人员证)。为做好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持证人持有本区换发过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革命工作人员伤残证、人民警察伤残证);
二、所需资料:持证人必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近期半身2张二寸免冠照片;
三、表格填写:《革命伤残军人换证登记表》由各街道根据内容填写,不是本区下发的伤残证(以民政局公章为准)不需填写;
四、上报时间:请各街道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2张近期半身二寸免冠照片和革命伤残军人换证登记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一并上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