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关于发放2003年度义务兵优待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常民优[2003]13号《关于发放2003年度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2003年度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为2500元。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按入伍所在单位同期职工工资水平进行优待。
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当地人均收入的70%,其中高中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6%。
在校天宁籍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为3750元。非常州(天宁)籍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1250元。
义务兵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优秀士兵证书,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优待金的7.5%。
享受抚恤金的城镇“三属”优待金标准为2230元,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标准为1600元。农村的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收入的25%发放,“三属”优待金不低于30%。
二、发放办法
1、计算方法
优待金的发放标准采用应征入伍之日起,按月计算的办法执行。
2、发放渠道
从北环、新丰、局前、朝阳、兰陵、清凉6个街道入伍的义务兵和城镇户口的“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由民政局统一造册下发,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入伍时所在单位发放。
青龙、茶山、雕庄、红梅4个街道的城镇义务兵、“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凭收款收据到区民政局领取。
农村义务兵、“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发放时间
2003年12月30日前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标准为:一等功1600元,二等功1100元,三等功750元,由区民政局造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