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本办法已于2004年6月1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许可职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具体实施。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和《送达回执》的格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范。
附件:1.《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格式
抄送单位: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主题词: 环保 许可 听证 办法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