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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雨污分流和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的精神,强化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杜绝偷、漏排污水现象的发生,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区企业雨污分流和排放口规范化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要求
1.清污分流:单位厂区内必须实行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各自独立铺设,清污水走向分明。
2.排污口设置: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一个清下水排放口;生产经营场所有不同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允许设一个污水排放口,一个清下水排放口。因情况特殊,需要设二个以上清下水排放口的,须经环保部门核准。已有多个清下水排放口的,结合雨污、清污分流工作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3.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4.按规定完成排污口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企业每天排放量CODcr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口应安装COD在线监测仪和流量计,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还必须安装氨氮在线仪。所有安装在线仪的单位使用统一平台,并与市、区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5.所有单位须按1:500或1:1000比例绘制厂区进水、排污及雨水管线平面图及防治设施工艺图并上墙,雨水排放口、排污口必须按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管网图、标志牌一律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排放口标志牌内容:包括标志牌名称、排放单位名称、排放口编号、水量、主要污染指标、环保投诉电话等。
二、时间安排
清污分流工作从2007年8月1日起全面展开,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1.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厂区管线摸底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备案。
2.整治实施阶段:2007年9月30日前,各单位按整治要求完成清污分流、设立排污口标志及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排放口标志向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申领。
3.验收阶段:2007年10月中旬前由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牵头组织对各单位的清污分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
三、法律责任
凡逾期未完成实施清污分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未经环保部门核准同意的排污口,一律视作非法排放口,依法给予封堵。
清污分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是实施太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的最基础性工作,希各单位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采取措施,抓紧实施,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