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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有奖举报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科(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根据省、市关于实施环保有奖举报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有奖举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金伟民
副组长:费治文
成员:袁志明、宋仲杰、戴伟金、钱伟忠、张可
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设有奖举报电话6651277。举报受理工作由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监察大队、污控科、开发科负责对举报情况的查处并提出处罚建议和奖励建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法律咨询、奖金发放的核定、有关统计工作及奖金发放。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对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实行奖励的实施细则
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对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
实行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关于对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对违反环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权限内的举报依法受理;对不属管辖权限内的举报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举报途径及方式,也可以先行受理并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跨行政区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由其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三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奖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的;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兴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或者被取缔后继续生产的;
(四)限期治理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详细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管辖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污染事故的举报,应当在接报后立即赴现场处理。
第六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举报人获奖条件:
(一)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
(二)举报的情况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
第七条 奖金的发放及额度:
奖金由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兑付给第一举报人;
奖励额度为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予表扬。
第八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常州市天宁区有奖举报中心电话及通讯地址:
来电:0519-6651277
来信:常州市常锡路116号5号楼,邮编:213014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