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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
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并依照江苏省环保厅印发的《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监[2002]12号)文件精神要求,决定对列入我区范围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实施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月报制度。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单位必须自2003年1月起填报“江苏省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月报表”(附当月监测报告),并于每月5号前向天宁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上报上一个月的排污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按月上报。
二、排污单位所报数据应根据实测数据上报。凡列入重点水污染源的单位每月必须提供监测报告为原水1次、经处理后的排放水1次,监测项目为废水排放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和其他特征污染浓度。
凡上报的监测数据必须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无监测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
三、报表填报说明:“江苏省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月报表”由排污单位以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设置的排污口为单位按监测日期时间顺序填报,每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另一份自存。该表须经三级审核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后报区环保局污控科。
四、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排污申报义务。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我局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8119009 联系人: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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