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繁體中文
长者模式浏览
智能问答
移动端应用
登录个人中心
首 页
走进天宁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开放
数据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内容
信息名称:
环境信访工作指南
索 引 号:
014115132/2008-00456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生态环境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08-08-16
发布日期:
2008-08-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环境信访工作操作程序
环境信访工作指南
环境信访工作指南
(一)工作原则
1、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
3、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二)环境信访人的权利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法提出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信访事项。
(三)环境信访人的义务
1、遵守宪法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遵守环境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
3、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通过书信、电话形式反映问题,应当签署(告知)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地址)及所申诉、控告或检举的基本事实;
6、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向环境信访工作人员提出;
7、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形式提出;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8、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9、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四)办理程序
1、对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进行登记;
2、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1)属本机关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属依法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处理;
(3)属依法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3、对直接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4、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环境信访人;
5、环境信访人对其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原办理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复查;
6、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处理;
7、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处理正确的环境信访事项不再复查。
(五)时效规定
1、直接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事项,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环境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请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3、环境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的复查意见不 服,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90日内办结(上级行政机关对办结时间有特殊要求,按特殊要求执行),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因故不能按期办结,应向上级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六、责任部门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
举报电话:866516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