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繁體中文
长者模式浏览
智能问答
移动端应用
登录个人中心
首 页
走进天宁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开放
数据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内容
信息名称: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南
索 引 号:
014115132/2008-0045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生态环境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08-08-16
发布日期:
2008-08-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操作程序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南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南
(一)限期治理对象
1、排放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噪声污染,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排放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及噪声超标排放,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3、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
4、产生固体废物,但未按照规定贮存或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二)限期治理决定的下达
限期治理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三)治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制定限期治理项目方案并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治理进度;
3、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查;
4、在限期治理的时限内完成治理项目,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编制)以及《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并须通过验收。
(四)限期治理项目环保管理要点
1、审查限期治理单位呈报的治理方案;
2、审批限期治理单位关于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申请;
3、为限期治理单位提供治理技术信息及有关服务;
4、进行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
5、根据限期治理单位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6、对逾期项目进行查处。
(五)罚则
限期治理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均视为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对上述行为将给予以下处理:
1、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
2、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上述2条可以并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和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或关闭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六)责任部门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联系电话:8665150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