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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征收排污费工作指南
索 引 号:
014115132/2008-0045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生态环境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8-08-16
发布日期:
2008-08-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征收排污费工作操作程序
征收排污费工作指南
征收排污费工作指南
(一)征收范围
辖区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二)征收标准
1、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31号令)附件之规定。
(三)征收程序
1、排污申报
辖区内所有排污者按排污申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有关情况。排污者申报后如排污情况需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2、排污量核定
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现场监督监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排污者的实际排污量,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内作出复核决定。
3、核算排污费
按收费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4、依法征收
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必须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5、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从统一的收费账户全额解缴国库。
6、排污费减免和缓缴
排污者因特殊原因需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罚则
排污者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征收准则
1、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4、告知缴费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办法和途径。
(六)责任部门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866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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