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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索 引 号:
014115132/2008-0045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生态环境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08-08-16
发布日期:
2008-08-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操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一)申报登记对象
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二)申报登记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用水排水及排污情况;
4、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
5、燃料燃烧排放情况;
6、噪声、放射性、电磁波排放情况;
7、固体废弃物排放情况。
(三)申报登记程序
1、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在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排污申报审核: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
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5、排污申报核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的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排污者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责任部门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866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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