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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南
索 引 号:
014115132/2008-0045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生态环境局:
部门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08-08-16
发布日期:
2008-08-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指南
(一)管理范围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
1、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
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5、饮食业、屠宰、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6、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7、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8、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9、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10、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及具体项目;
11、国家环境总局、省环保厅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并上报至天宁区环保局;
(2)天宁区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踏勘选点定址后,签署预审意见(同意立项,编制环评),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或签署预审意见(同意建设),作为建设项目建设的依据之一。
2、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好后,报送天宁区环保局审批,同时呈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及上年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注册证);
3、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所确定的环保措施。环境保护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并通知环保部门参加会审。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4、施工阶段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绘制施工图,组织环保“三同时”施工;
(2)按季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保设施施工进度报表。
5、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转(试生产)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排污;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转(试生产);
(3)试运转(试生产)期间,应委托天宁区环境监测站或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三同时”验收监测;
(4)试运转(小型项目3个月、大中型项目6个月)期内,污染物排放及其他环保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包括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环保工程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及工作报告等材料;
(5)对近期不能全面竣工,但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能分期受益,交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分期验收;
(6)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三)时效规定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送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附件,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签署意见,环境影响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签署意见。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试运转(试生产)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排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及有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四)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与权利
1、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审查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并将处以罚款;
2、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
3、环保“三同时”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将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
4、项目建成试运转或正式投入使用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征收建设单位3—5倍超标排污费。
5、建设单位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责任部门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计划开发科
联系电话:8665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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