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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常州市天宁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天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宁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所更名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批复》(常天编办[2007]5号)精神。经研究,委托常州市天宁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如下: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察。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进行监察。
三、受理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事故隐患的举报,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查工作。
四、组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五、依法组织、配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决定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监察。
七、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八、负责与市“110”联动,24小时值班和接、处警工作,并及时报告和传递相关信息。
九、对各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承担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委托 监察大队 执法 通知
天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008年7月3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