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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房屋拆迁过程中
有关产权审核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雕庄、青龙、茶山、红梅街道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产权审核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常房发[200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天宁区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产权审核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天宁区房屋拆迁过程中
有关产权审核问题的规定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产权审核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产权核定和产权注销登记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天宁区(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范围内)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须经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审核确认,并经其出具《房屋产权核定书》。
二、房屋拆迁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可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核准登记后出具《房屋产权核定书》;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出具登记证明。
三、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结束后二周内向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提供已拆除房屋的清册,由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为完善产权注销登记的管理,对注销登记不收费。
四、具体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五、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 年 8月1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六、2005年8月1日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天宁区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