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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根据常政发〔2004〕247号文件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为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2006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946元,按此标准测算,我区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4400元/年.人。
各有关街道要认真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逐一登记造册,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据此编制预算并向区民政局拨付五保供养经费,做到应保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