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突发性环境污染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区各办局:
《常州市天宁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天宁区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理各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避免或降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体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三)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四)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五)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条 成立天宁区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部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环境保护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天宁分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服从指挥和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贯彻总指挥的决策;
(三)区政府办公室:
1.为指挥部领导提供车辆后勤保障;
2.根据指挥部领导要求,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事故现场和善后处理时的突出问题;
3.配合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工作。
(四)区环境保护局:
1.平时负责对企业和社会的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心的紧急联络;
3.及时组织、协调现场环境监测,为事故的处理及时提供依据。
4.会同环保专业人员针对污染事故影响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和处理措施,报指挥部领导审查;
5.根据市、区政府授权,组织事故后的事故原因、责任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有关责任人处分、处罚建议意见。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平时负责对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引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3.组织事故后的安全生产的责任调查和处理。
(六)公安天宁分局:
1.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指挥事故扑救、抢险救护车辆的有序进出;
2.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实施,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交警、消防、武警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核对伤亡人数及伤亡人员身份;
4.负责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七)区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与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和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4.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死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八)区委宣传部
1.平时负责协助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做好有关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2.事故发生后,在区环保局对有关情况统一汇总并经指挥部总指挥审核同意后,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的报道,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九)区财政局
做好应急资金的准备和调度工作。
第五条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按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处理
1.环境污染事故的接报
应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各部门保证与应急中心联系通畅,值班人员接报后迅速通知应急中心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必须根据自己的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2.出动
接到区政府、市环保局应急中心或接到省环境污染应急中心指令后,现场处置人员应于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3.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职责分工和以下程序立即开展工作:现场处置人员迅速到位→现场处理和救援(会同安监、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现场调查、采样→报告(采样分析报告及调查报告)→依法处理→结案归档。
(2)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情况下,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事故现场和受事故影响的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出入控制,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事故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组织措施、尽可能减少可能被污染的人数、范围,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环境违法污染事故,首先立即纠正和制止,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中心报告,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工作或移交撤离。
4.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联络与信息发布
(1)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与区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街道的联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汇报。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现场处置人员应保持与应急中心的联系。
(3)各成员单位应尽职尽责,联络渠道畅通,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4)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发布应急中心提供的信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所街道、天宁经济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天宁经济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应即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必须必要应急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指挥部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市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领导下,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成立现场抢险组、善后处理组、维护秩序组和事故调查组,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及时、迅速地作出处理事故的决策。
第六条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由指挥部会议讨论形成意见后,区环保局具体负责修订工作。
第七条 本预案由天宁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
常州市天宁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联络表
指 挥 部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总 指 挥
蒋自平
区 长
6662211
13906119110
副总指挥
杜 彦
副区长
6663687
13813577877
成 员
沈月芬
区委宣传部部长
6665598
13506110271
吴新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6654885
13912307811
陈中群
区财政局局长
6699833
13961195982
张洪兵
区卫生局局长
6695578
13906110326
孟建发
区环保局局长
6651178
13016882588
卫仁良
区安监局局长
6699862
13961299009
值班电话:6651607、12369、6651277(白天)
12369、13775288178(晚上、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