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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历年来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举措。现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下一阶段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区委、区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总体要求,各街道要在三年时间内逐步解决,并力争提前完成。具体时间进度:2007年落实总人数的30%、2008年40%、2009年30%,即到2009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分类实施:
雕庄街道:继续按《天宁区雕庄街道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对需结算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到位。
青龙街道:保养模式的保障水平较低,保障程度有限,难以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青龙街道应从2007年开始,在三年内完成保养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并轨。
红梅、茶山、兰陵、天宁街道:在所在行政村城市化改造、股份制改革、资产量化到位的同时,必须将其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优先安排落实到位。
区划调整中,11个分割的行政村,在资产量化到位的同时,必须先解决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争取在2009年前全部落实。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情况十分复杂,各街道要在建立健全工作班子,加强力量配备的基础上,明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靠前指挥,并做好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这项工作开展有力。各街道要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年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要求,多方筹措资金,落实有效措施。
2.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被征地农民的责任主体为街道和行政村。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后,整体归并的行政村由接管的街道负责;分割的行政村,以原行政村为单位,仍由原行政村所在街道负责。全区必须逐步统一规范养老金标准,今后街道不得擅自调整标准,确需调整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建立筹资机制。要以历年积累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出让金返回部分必须全额解缴区财政专户,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足部分应积极筹措资金加以补足,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承付到位。
4.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街道要严格遵循省政府26号令、常政发〔2004〕68号、常天政发〔2005〕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一是严格执行政策,循序渐进。对纳入被征地相关政策待遇人员的认定、资金管理等方面,各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是实事求是,坚持三尊重。在实施过程中要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历史沿革,尊重群众意愿来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加快推进。三是统一领导,相互协调。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四是积极推进,确保稳定。各街道要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