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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各街道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中队职能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加强各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决定对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天宁大队派驻在各街道的执法中队,实行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管理、以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执法中队的工作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除可通过处罚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5.履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街道执法中队的工作要求:
1.按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街道中队在行使以上职能时,简易程序案件由街道中队自行处理,一般程序案件须移交区行政执法大队受理处罚中心处理,所有罚款按财经纪律上缴至区大队在区财政局的国库罚没专户。
2.各街道中队必须建立受理值班制度,并将受理电话上报至区执法大队受理中心,由区大队受理中心按支队指挥中心要求,统一调度、指令受理各类举报、投诉和信访。
3.各街道中队应建立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将值班表事先报区大队受理中心,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
三、人员及经费管理
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中队行政执法实行业务领导,街道对所属中队行政工作实行具体领导和管理。
2.按“费随事转”的原则,将原市、区承担的人员经费统一拨付给所属街道,不足部分由各所在街道负责解决,并实行与街道人员同等待遇。
3.街道招录协管员必须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培训及考核,按要求报市支队审核并接受市支队、区大队的日常督察。
4.各街道对中队长的任命须征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
5.如遇市、区重大活动需要,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各街道中队人员必须服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统一调配。
6.在保证各街道执法中队人数、编制不变的前提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城管执法队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