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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宁区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天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常天政发〔2006〕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
农村医保费征缴标准。农村医保资金由财政资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和农村居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
(一)市财政按全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区财政按全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2.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有关街道财政按辖区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2.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街道承担32.5元/人,村民委员会20元/人);所在单位(业主)对用工人员参加农村医保的应缴纳一定比例的医保费,其额度应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缴纳的水平;
(四)有关街道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五)有关街道必须为五保户办理农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局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六)农村医保费征缴标准随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可作适当调整。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
农村医保费征缴实行限期制度。征缴时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补偿期限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住院日和特种病门诊日期为准)。参保人缴纳的农村医保费应在上年度12月20日前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12月25日前交所在街道财政所,街道财政所在12月28日前统一划入区农村医保专用账户。凡不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缴纳或划转农村医保费的,将不得享受规定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种病门诊费用。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农民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保险药品使用范围执行《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区人民政府委托保险公司专业化管理,经办支付业务,具
体标准如下:
(一)住院治疗补偿的计算方法: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不予补偿的费用后,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0000元。
3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301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部分 补偿30%;
2001元以上至5000元(含)的部分 补偿40%;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 补偿50%;
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含)的部分 补偿70%;
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含)的部分 补偿80%;
30001元以上 补偿90%
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付清,全年住院补偿累计最高额为50000元。
每次补偿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补偿。
为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单位在农村医保实施中的作用,本着方便、就近、价廉、优质服务的原则,参加农村医保的农村居民原则上在本区定点医院诊治,并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在常州市内其它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5%补偿。在外市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70%补偿。不执行逐级转诊制度,在常州市内其它公立医院及外市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二)特种病门诊费用半年累计后视作一次住院治疗,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为一次,7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次,按住院补偿办法计算,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
(三)对患重大疾病者,年内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达3万元的参保个人,将根据年底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给予最高1万元的第二次补偿。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人员补偿比例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10%。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参保人出院30日内由当事人或其家属凭下列证明和材料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申请住院医疗费用和特种病费用补偿。
逾期不申请补偿的,作放弃处理。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出院30日内向区农保结算管理中心申请,区农保结算管理中心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向参保人给付补偿金。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参保人因急诊、抢救等不能在本区定点医院住院时,可在就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在出院30日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不得享受补偿待遇。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本区定点医院以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还应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参保人因工作、出差、探亲、休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病时,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住院诊疗。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地定点医院。如病情严重不能转回本地的,应在出院后30日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本街道医保专管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天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常天政发〔2006〕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