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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的意见
新修订的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已经纳入区财政预算。每年由区财政按供养标准拨付到区民政局,在区民政局账上统一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各敬老院(老年公寓)凭收据和“五保”供养花名册(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盖印)到区民政局领取,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经费由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开具收据和“五保”户花名册(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盖印)到区民政局领取。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常政发[2004]247号文件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据此标准测算,我区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4000元/年·人。
三、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各有关街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确保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到实处。一要严格规范“五保”对象审批程序,凡新审批“五保”对象须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要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三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按比例配备敬老院(老年公寓)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