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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宁区窗口行业拥军
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辖区内各窗口行业单位:
现将《天宁区窗口行业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宁区窗口行业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窗口行业的拥军优属工作,健全规范的工作机制,提升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6号),以及中共常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窗口行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窗口行业单位要把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健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发动本单位干部职工立足岗位拥军优属,解决好拥军优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拥军优属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 广泛开展以“国防在我心中”为主题的“爱中华、奔小康、强国防”和“立足岗位搞双拥、军民同心固长城”等活动为载体的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学生的国防意识、忧患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供电、自来水、电信、铁路、车站、交通等单位应积极解决好部队在军事训练、国防施工、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高质量的优先、优惠供应部队用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确保线路、道路畅通,执行任务的军车优先通行。
第六条 各窗口行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服务公约,设立服务窗口,张贴或摆放明显的标志牌,为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
第七条 铁路、车站在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的同时要设立候车室,残疾军人凭证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和民航班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惠。
第八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乘坐市内公交车时,凭有效证件(军官证、士兵证、烈属抚恤金证、残疾军人证)实行免费乘车。
第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参观旅游景点、纪念馆、博物馆,凭有效证件(军官证、士兵证、烈属抚恤金证、残疾军人证)免收门票费。
第十条 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和残疾军人子女在辖区施教区内入学入托应优先安排,除应缴纳的学杂费外,其余费用一律免缴。现役军人配偶确有困难,其子女需跨辖区在本人工作单位就近入学入托的,文教局和有关学校应予以安排、接收。高校、中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的现役军人子女。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第十二条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时降20分录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校(凭退役安置部门或工作单位提供的立功证明),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十三条 各窗口行业单位应积极鼓励本单位职工参军报国作奉献。已入伍的义务兵,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发放优待金时代为收缴,义务兵提干或转为士官后,暂停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单位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在工种班次上给予照顾,不作下岗处理,如确实不适合本岗位工作,应在本单位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对现役军人妻子在妊娠期间,不安排上夜班和强体力劳动。对未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在燃气安装、报销子女医药费、学杂费、托费时需要共同承担的费用,应予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到医院看病时,医院对其应优先挂号、诊治、住院,并实行一定的优惠。区级医院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继续实行“三优、四免、五减半”服务。
第十七条 对六级(含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未实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窗口单位,仍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已实行医疗改革的按医保政策执行,对七、八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费用,各单位应优先保证,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切实维护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