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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与
常州市天宁区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 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与常州市
天宁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联席 会议 通知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与
常州市天宁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
法》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和谐天宁的建设和发展,区人民政府决定与区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区政府与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联席会议内容: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向
工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在每次会议前的一个月由
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总工会共同商定。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区总工会分管主席担任,具体协商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和议程。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会议参加人员,一般请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区总工会有关方面的同志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总工会会签、区政府签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总工会应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列席,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信息。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联系工会工作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街道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