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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天宁区残疾人
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研究,决定对天宁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蒋 耀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汪轶军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丁幼澄 区残联理事长
周登蓉 区民政局局长
戴建英 区残联副理事长
成 员:居博华 区文明办主任
王生法 区发展计划局局长
葛梅芳 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局长
丁 方 区教育文体局局长
王定海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
裴锁金 区财政局局长
史赴解 区司法局局长
朱可菲 区卫生局局长
管剑瑾 区计生局局长
樊伯成 区总工会主席
方 力 团区委副书记
董彩凤 区妇联主席
葛智俭 地税征管一分局局长
巢国虎 公安天宁分局副局长
征 军 工商天宁分局纪检组长
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丁幼澄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及工作制度》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残疾人 机构 调整 通知
抄送:市残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常州市天宁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成员单位分工及工作制度
一、 协调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区残疾人事业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研究分析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残疾
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作。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兴办的实事项目,并定期检查落实。
5、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发社会潜能和资源,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
6、负责承担上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 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分工
1、文明办:把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负责对全区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指导;安排残疾人事业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发展计划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解决全区残疾人事业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补助;指导、扶持残联经济的发展和有关经贸活动。
3、城管建设局:负责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
路和建设物设计规范》,将残疾人活动场所列入全区住宅建设公建配套规划和范围;对兴办的全区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在场地选择、规划设计和各种配套费用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4、教育文体局:负责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和九年义务制教育工作,积极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
5、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落实残疾人劳动就业扶持措施;依法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对残疾人就业情况实施专项劳动监察;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开展职业中介等工作。
6、财政局:将区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预算,按季分月
拨付经费,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
7、民政局:稳定福利企业的发展,积极安排残疾人就
业;对低于社会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员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基本生活。
8、司法局:负责《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教育,为
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9、卫生局: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残疾
预防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等工作。
10、计生局:在全区残疾人中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传播婚育新风。
11、总工会:在全区职工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教育,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的正当权益。
12、团区委:倡导各级青少年组织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维护残疾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13、妇联:倡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维
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4、地税征管一分局:对残疾人组织兴办的企业和非盈
利性的事业单位以及残疾人个体经营,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15、工商天宁分局:对残疾人组织兴办的企业单位或残疾人个体经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
16、公安天宁分局:协同有关部门对流窜肇事的精神病
患者实施强制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并处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当事人。
17、 残联: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承担
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努力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
1、协调委员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上半年一次,下半
年一次),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重大问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2、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副主任、有关委员参加的会议。
3、适时组织委员考察残疾人工作,参加残疾人重大活
动。
4、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残联,承担协调委员会日
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