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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
引进优秀人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引进优秀人才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天宁区引进优秀人才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区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我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根据《常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实施办法》和《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均可在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各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二)本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和管理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四)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我区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学位以上的回国人员;(六)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各类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辖区内工商税务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需引进的优秀人才必须进行考核,并对其学历、资历进行认证,对学术、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进行科学的测评。用人单位测评和认证有困难的,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人才测评机构进行。
区各类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员,需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凭增人计划卡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及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优秀人才引进有关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优秀人才,有关部门按照快捷、便利的原则,只要材料齐全、情况清楚、专业特长对口,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动手续,也可按《常州市对聘用外地专业人才实行特聘证管理暂行办法》(常人发[1996]101号)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该证持有者,在特聘期内,其本人及配偶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享受常州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的已婚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符合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规定引进的人才,如子女均已成年,可同时调入一名与他们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
第九条 凡引进的优秀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以随同其在现住地登记城镇户口,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
第十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要求安排配偶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想方设法,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排好其配偶工作。政府人事部门以及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凡经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如有关调动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可先到岗,后补办调入手续;因流动原因而辞职、被辞退或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才,本人要求恢复干部身份的,可按程序办理恢复其原有身份的手续。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特殊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本区工作期间,其工资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协调确定,或参照本单位的同类人员,或按所创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引进的优秀人才如在股份制、私营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实施人事代理,按有关政策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部门按有关程序予以确认,并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到当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其在中、小学学习的子女到教学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就读,其中博士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为其中、小学学习的子女选择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教育部门应积极帮助联系办理入学手续。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并与正常招收的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从境外引进的优秀人才,在享受上述工资、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外,可参照国际惯例,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他方面的待遇。
第十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评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视贡献大小,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和专项资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单位领导与引进优秀人才联系责任制度,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思想上经常沟通,充分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运作机制,为引进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人事代理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的工作,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人事部门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