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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宁区养老福利机构
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民政工作科、各养老福利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区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江苏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民福[2000]20号)、《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区养老福利机构规范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设置审批
养老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申请筹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设施设备的要求。
2、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具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每张床位不少于2000元,新开办总床位数不得少于50张)。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室的建设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服务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养老护理员上岗证。
6、所设立的食堂须符合卫生标准,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遵循省、市、区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直接冠名“常州市”的向常州市民政局申请;冠名“常州市天宁区”的向天宁区民政局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管理监督
1、养老福利机构必须按规定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
2、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设立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杂支费等,制定各项收费标准并经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养老福利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入住手续的办理以及体检、卫生、饮食、娱乐等制度张贴上墙。
4、养老福利机构收养对象为:身体健康、自理有困难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宜收养患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患者。养老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养老福利机构必须建立老人入住档案、入住老人花名册、服务人员花名册。入住老人的档案内容有: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家属(监护人)联系资料、医疗保健、饮食习惯记录等。
6、养老福利机构要制定食堂卫生制度,伙房操作间要整洁,符合卫生要求,伙食的采买要有检验制度,建立专人负责制;养老福利机构的室内外环境要整洁美观,建立责任到人的卫生制度,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养老福利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并与学校、共青团志愿者建立联系。
7、养老福利机构迁移、变更或终止执业,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养老福利机构同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并向原审批部门报送主要财产交接清单等。
8、区民政部门作为养老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各养老福利机构所在街道为养老福利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养老福利机构的日常管理。区民政局建立养老福利机构年检制度,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福利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凡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为其年检。不参加年审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9、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策优惠
对经批准设立,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养老福利机构享受费用减免及政府资助政策。有关养老福利机构补贴政策将根据市民政局文件另行制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执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行后的半年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区民政局补领或换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审核同意,可享受有关减免及政府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