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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加强劳动保护和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福利企业:
近几年来,我区福利企业发展较快,有效地解决了残疾人的安置就业,改善了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落实《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残疾职工的生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福利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定额等方面要根据其生理特点和残疾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
二、对新招收和录用的残疾职工,要做好上岗前的岗位工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在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上岗率达80%以上;残疾职工的劳动报酬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精神,与健康职工一样实行同工同酬,不得人为拉开档次。对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必须由企业支付,对因病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残疾职工,其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必须由企业支付。鼓励各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未参加医保的企业,对残疾职工的医药费报销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按照《劳动法》和市、区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节、假日和延时加班工资。即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按平时工资的3倍支付、双休日按双倍支付、延时加班按1.5倍支付。
五、残疾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转正、晋级、职称评定、提干、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应与健康职工一样,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
六、残疾职工的病、事假以及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理应与健康职工一样,企业不得借故辞退、除名或开除。如确应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残疾职工,应征求企业残疾职工组织意见,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各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上述各条,请各街道办事处、各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认真贯彻实施。